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73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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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73节 (第5/8页)

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上述条款只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的处理,并且明确要求必须即时履行。因此,我们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与被害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虽然未即时履行,但并不妨碍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即可以适用上述解释的第五百零五条。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袁伟诈骗数额不足十万元。

    在本省相关司法机关未对数额做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从有利于被上诉人袁伟出发,本案诈骗数额应当被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一审判决的一年六个月的刑期恰当,不存在错误。

    完毕。”方轶道。

    虽然他本人不太认可和解协议的分期履行,但是现实中确实有些法院对此认可,本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方轶将这个观点也写在了上面。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仅仅是对刑事诉讼程序方面进行的解释,不能用程序法直接代替刑法,对于减刑的适用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另外,虽然本省未对诈骗公私财务进行特殊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可以在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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