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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章 边沁的启示录 (第4/5页)
考虑所有相关者的快乐和痛苦,此标准不因亲疏远近产生变化,也不因权力、地位、财富等客观条件而改变,每个相关者都应按照同一标准考虑。 第四,成文立法应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幸福来自于自然、政治、道德、宗教四个方面。” 边沁笑着拍了拍亚瑟的肩膀:“小伙子,普通人可以分不清立法和伦理的区别。但你是一名执法者,你必须得分辨清楚。 立法与伦理两者虽然都是以幸福为目的,但不是所有违反伦理的事情都应当受到惩罚。 所有的惩罚本身都是恶,如果它应当被允许使用,那只能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更大的恶。 在惩罚时,应尽可能达到四种目的。 第一原则是无罪,即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防止任何罪过的发生。 如果这种罪过不能杜绝,那么就采用第二原则,运用惩罚手段的不同,迫使此类犯罪人在犯罪时选择危害较小的罪过,而不是危害更大的罪过。 比如因财物引发的抢劫罪,虽然我们不能禁绝抢劫罪,但是我们判抢劫罪流放,而判杀人罪绞刑,用惩罚手段不同的方式达到令犯罪人不至于因为抢劫而去行凶的结果。 第三是止罪,要尽可能缩减犯罪行为和惩罚手段造成的社会损害。 第四是惜刑,要以最小支出行事。” 说到这里,边沁望见亚瑟似乎陷入了挣扎的沉思,他笑着说道:“亚瑟,你要理解法律,特别是法律的缺陷。 这世界上永远不存在完美的法律,但是我们可以追求完美的法律体系。 这或许就是你这样的人,存在于这个世界的意义。” 亚瑟抬起头望着他:“边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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