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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五十一) (第5/18页)
岂不是变成工具人了吗?」 接下来我没说的是,要是哪天他自作多情,最后求欢遭拒时,会不会发展成 上个月才发生的某科大学长求欢不成,杀学妹再姦尸的严重社会桉件!?说来那 个桉件也引发不少争议,要是当时那位学长真的如他所说,是先杀死学妹再侮辱 尸体,然后焚尸,那就相当于数个行为的实质竞合,是刑法第27条的杀人罪 还有刑法第247条损坏、侮辱尸体罪的数罪併罚。 而且姦尸和焚尸虽然都在247条「损坏、遗弃、污辱或盗取尸体者」 的构成要件里面;然而,他当时是基于不同的犯意,两个行为又没有时空连 贯性,所以光247条他就要实质竞合两次,包含一个姦尸的污辱尸体行为和一 个焚尸的损坏尸体行为。 不过,杀人罪的下限最低可能只罚十年,毁损尸体罪的下限也只有六个月, 实际竞合的结果可能不会到无期徒刑这麽重。 他选择这样的供述,对量刑而言是最有利的。 但若实际上他是先姦后杀学妹,甚至是边姦边杀的结果,那就不是实质竞合 、数罪併罚,而是先将强制性交并故意杀害被害人以「数行为的评价上一罪」 先处理,也就是结合犯的态样,成立刑法第226之的超级重罪,刑度只 有两种,就是死刑或无期徒刑,然后再实质竞合焚尸这个毁损尸体的行为数罪併 罚。 总之,至少就是无期徒刑起跳。 我怕老师玩火自焚,正想提醒老师,却看见老师沙发旁有件运动夹克,在这 样的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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